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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类广告经营主体:
为重拳打击“涉老食品”“保健品”“神医”“神药”等类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天清气朗的广告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现就制作、发布“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示如下: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二、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四、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五、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范围。
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
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八、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九、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十、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k8凯发国际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十一、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广告行为。
文章来源: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2-07-11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11-18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10-12
- 【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0-04-0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天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4-07